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章 定价机制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第五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定价班型主要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由培训机构按比例折算。
第六条 本市以线下10~35人班型的标准课程时长的培训收费标准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其他班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与10~35人班型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与线下收费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成本构成与核定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其他相关成本应当符合公允水平;捐赠支出、赞助、罚款、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与培训服务不相关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展成本调查,如实、完整提供调查所需资料。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 收费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培训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培训机构要加强成本控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每年在官方网站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成本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向社会公示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学科类范围,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并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2021年8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进一步明确落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求。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对定价原则和范围、定价权限、加强成本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好政府指导价政策,并做好收费信息公开、收费行为监督等工作。为落实国家整体要求,强化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长效性和针对性,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重点包括: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二是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因素,规定了成本构成、主要指标审核的原则等。三是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包括要求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等。四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包括要求培训机构严格规范自身培训收费行为,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三、主要内容
收费管理办法对标对表国家《通知》要求,并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定价规则、培训机构收费信息公开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晰定价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定价规则。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定价班型,将定价班型主要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按照简单明了易操作的原则,以线下10~35人班型的标准课程时长的培训收费标准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其他班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与10~35人班型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线上收费按照规定的与线下收费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有关部门适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三是加强成本规制。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明确培训成本构成,以及培训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等主要成本项目的审核原则。同时,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收费信息公开,要求培训机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强化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建立培训机构成本公开制度,要求培训机构每年在官方网站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成本费用等信息。
五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c@fgw.beijing.gov.cn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传真:010-55590845
4。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